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原住民廠商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符合建築法第13條定之登記開業建築師。
(二)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體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但本案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享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擬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2.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叙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
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廠商以電子領模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
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畫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繋者,視同放棄。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减價,比减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期限辦理,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5.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