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az8578014qaz@nt.feng-bi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以決標日起至111年9月30日以前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切結書。
(五)電子領標證書列印紙本。
(六)服務建議書1式8份。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屬公告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專業服務,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招標作業,並經公開客觀評審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議約/議價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充分瞭解本採購需求計畫及契約規定、工作範圍及內容,訂定本採購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方式與作業進度,並依「採購需求說明書」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應包含評選項目之各項內容,並依評選項目之順序撰擬編排;投標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親自與會,並就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提出簡報,簡報內容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三、本採購如無廠商參標或無任何1家通過資格審查或服務建議書評選者,以流標或廢標處理,以及經本次公告招標而廢標或流標經本所檢討原訂規定並無不當者,本所得續行公開招標。
四、採購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應一併證件封套內投遞,以利本所查驗。
五、為響應節能減碳,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檔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並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電子招標檔案領取網址https://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