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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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具有電器承裝、安裝或冷凍空調工程業亦或具本採購標的之製造、零售、批發等業者,並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廠商。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在作為證明文件(檢附此項證明文件視為未檢附)。
2.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4.切結書。5.電子領標證書列印紙本。
附加說明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
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
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
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
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
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
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
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
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
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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