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uangfu014@guangf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有合格證件且未受政府
機關停權處分之營造廠商。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當年度相關公會會員證書。
(3)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
(註: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
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
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
2.電子領標廠商需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餘證明文件如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請逐一查對,以免疏漏。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及完工手
續,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
益。
3.若對於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請於四分之一等標期之前,以書面方式逕向本所
提出釋疑,若有不盡善之處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4.另證件影本請勿使用傳真紙。
5.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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