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212-A12 已決標公告

114年度租賃工程公務車輛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決標日:113/12/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大立亨租賃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19,200
原始預算
$ 696,000
底價金額
$ 690,000
決標折數
89.7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機關代碼 3.76.55.57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楊大政
聯絡電話 (03)8702206#235
機關代碼 3.76.55.57
單位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機關地址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聯絡人 楊大政
聯絡電話 (03)8702206#235
傳真號碼 (03)8701098
電子郵件信箱 guangfu407@nt.guangfu.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租賃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96,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12/18
原公告日 113/12/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12/24 09:00
開標時間 113/12/24 10:0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會議室(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原則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從事⼩客⾞租予他⼈⾃⾏使⽤為營業等⼩客⾞租賃業者 ,且 經合法登記及無不良紀錄之廠商。 (⼆)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登記證等證明文 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依⼯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3)原住⺠廠商⾝分證明文件影本(原住⺠廠商如係獨資⼈,請檢附負責⼈註記 原住⺠⾝份之⼾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關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 標。如係為原住⺠機構、法⼈或團體,將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有效期間6個⽉內之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15⽇前),得以前⼀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租賃車輛出廠時間:2024年1月(含)以後出廠。(以行照為準) 2.原住⺠廠商需符合原住⺠族⼯作權保障法之原住⺠個⼈、機構、法⼈或團體, 依原住⺠族⼯作權保障法施⾏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之證明(六個⽉內)。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2/24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5.5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楊大政
聯絡電話
(03)8702206#235
機關代碼
3.76.55.57
單位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機關地址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聯絡人
楊大政
聯絡電話
(03)8702206#235
傳真號碼
(03)8701098
電子郵件信箱
guangfu407@nt.guangfu.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96,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12/18
原公告日
113/12/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12/24 09:00
開標時間
113/12/24 10:0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會議室(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原則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從事⼩客⾞租予他⼈⾃⾏使⽤為營業等⼩客⾞租賃業者 ,且 經合法登記及無不良紀錄之廠商。 (⼆)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登記證等證明文 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依⼯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3)原住⺠廠商⾝分證明文件影本(原住⺠廠商如係獨資⼈,請檢附負責⼈註記 原住⺠⾝份之⼾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關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 標。如係為原住⺠機構、法⼈或團體,將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有效期間6個⽉內之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15⽇前),得以前⼀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租賃車輛出廠時間:2024年1月(含)以後出廠。(以行照為準) 2.原住⺠廠商需符合原住⺠族⼯作權保障法之原住⺠個⼈、機構、法⼈或團體, 依原住⺠族⼯作權保障法施⾏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之證明(六個⽉內)。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2/24 09: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