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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2年10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從事小客車租予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等小客車租賃業者 ,且經合法登記及無不良紀錄之廠商。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3)原住民廠商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住民廠商如係獨資人,請檢附負責人註記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關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如係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將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15日前),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原住民廠商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證明(六個月內)。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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