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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算金額計新台幣660萬元整,履約期限訂為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如經甲方評乙方工作狀況良好得以擴充契約,俟預算金額用罄後,後續擴充金額以不逾90萬元為上限,並視實際需要後續擴充至107年6月30日止,後續擴充契約價金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總採購金額總計以750萬元整為上限。(擴充契約評估方式:詳如投標須知六十二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技師科別:土木工程科),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法令規定得提供工程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且營(執)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事項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或其他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事項)。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指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進一期貨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公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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