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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俟本案工程契約價金用罄後,如有標餘款,本所視實際需要擴充至106年12月31日止,依合約單價核實計價,後續擴充金額至採購預算金額結餘範圍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具備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其他衛生環保業之廠商及符合本採購標之專業營造或工程業廠商,以上業者均需備有政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可清除之廢棄物種類需有污泥),廠商應於開工前提出沖吸兩用清溝車之相關租用或所有權證明文件。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屬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本採購決標原則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於公告或招標檔案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同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三)另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四)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證件封套內投遞,以利本所查驗。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時遇有議減價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如投標商均未到場者,再通知擇期議減價。
(六)各投標廠商對本招標檔案內容如有疑義,應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逾限期者不予受理。(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七)招標檔案售價及付款方式: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檔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並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電子招標檔案領取網址 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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