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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0427@shoufeng.h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案內之項目,於預算額度內辦理擴充,擴充金額依決標後之單價計算且擴充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4花蓮縣壽豐鄉壽豐村壽山路2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郵購者應備妥回件信封,附足回郵否則不予受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4花蓮縣壽豐鄉壽豐村壽山路26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函文敘明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本縣或毗鄰縣市限定由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之土木包工業及營業項目有相關之公司行社。
2.非政府採購法拒絕往來戶廠商及政府機關停權停業之廠商。
二、證明文件有: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件、設立或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可接受從政府機關網站下載登記證明)。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三、其他:
1.倘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2.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第1階段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
二、其他: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或未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已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4.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需填寫出示。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且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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