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電子郵件信箱
dk21@nt.ji-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除依決標後之各項契約單價辦理外,其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500萬元整(內含契約金額),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本所交付最後工程項目完成為止),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二樓簡報室(得視開標日廳舍使用情形調整開標地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1.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2.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60萬元整。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領標網址: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5.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600064480號,本工程採「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間已考量勞工之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
6.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或因故且本縣宣佈停止上班時,截標日、開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餘詳投標須知。
7.履約期限及契約金額說明:
(1)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2)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詳招標文件。
(3)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3-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金額為新台幣704萬8,921元,另依投標須知六十二條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3-2)本所契約履約期間內最後一次維修通知單所訂履約期限或契約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3)前述第1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欄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4)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採最低標總價決標。
(5)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契約各項單價=原列預算單價x決標總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6)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契約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