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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為年度開口契約,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辦理。
2.期限:111年12月31日止。
3.金額上限:本案後續擴充額度為預算上限內繼續執行至期限,後續擴充項目仍以合約單價續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一年度內如期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光復路5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1.電器承裝商業登記證.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前項資格證明文件.投標時得以影本代替.但主辦採購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憑查驗.前項各款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時間以投標截止日認定.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法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前項各款公會會員證為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工程企劃書評選地點】:本所二樓會議室
【工程企劃書評選日期】:評選日期本案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簡報基本規定】本案廠商簡報15分鐘,其餘見招標文件。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二、評分及格的廠商另行通知開價格標,請廠商於通知之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工程企劃書一式8份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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