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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08年1月31日。
2.金額後擴上限:新台幣 650萬元整。
3.辦理方式:本案預留650萬元整增購權利,於本案後續擴充額度內繼續執行至108年1月31日結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光復路5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凡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技師事務所,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
(一)工程顧問業資格: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照。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基本資料。(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建築師事務所:
1.主管機關登記證明(如無者免附)
2.建築師執照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水利、結構、大地、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1.主管機關登記證明(如無者免附)
2.技師執照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上開資格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份仍在執業,計畫主持人應為土木或建築師或結構技師,且應為投標廠商於主管機關登記服務並參加勞保之專任工作人員。
附加說明
【服務建議書評選地點】花蓮縣新城鄉公所二樓會議室。
【服務建議書評選日期】本案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簡報基本規定】本案廠商簡報15分鐘,其餘見招標文件。
【其他】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 本以利本所查驗。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請土木技師或建築師或結構技師親自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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