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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光復路5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二)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立案證明影本(註: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當明文件)。
(三)具原住民(廠商)身份。投標之原住民團體、協會或組織,除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檢附下列證件:
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3.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四)納稅證明文件: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決標原則: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於此處載明,或另訂「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1080 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逕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價。
(三)本案成立評審小組,俟資格審查後,於第一階段優先決標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逕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即進行第二階段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價。
三、本案於106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者同日上午10時00分參加後續評審作業。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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