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原民課承辦人:林芝、行政室採購人員:張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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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project8506@hly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一樓行政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藝文服務、音樂展演、演藝活動、管理顧問、資料處理、一般廣告、喜慶綜合服務。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並經政府合法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司及團體組織等,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應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4.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審查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若原住民廠商不符合本所需要,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應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者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屆時未達3家廠商投標改採限制性招標,僅有1家亦開標之。
5.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 應備文件:
1.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繳納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
5.服務建議書一式6份。
6.勞務採購案標單。
7.電子領標憑據:採電子領標者,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並應提出係由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之證明文件,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提供之「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明細之紙本。
8.原住民廠商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9.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10. 本案評審簡報會議時間,開標(審資格)後另行通知廠商。
11. 本案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公開網站公開評審委員名單。召集人:馬委員仁智。副召集人: 劉委員文智。其餘委員: 黃委員韶楚、周委員美釵、高委員強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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