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81花蓮縣玉里鎮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電子郵件信箱
dongi0919@hly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至2,173,960元,期限至113年1月31日止。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一樓行政室收發)
履約期限
經機關通知派工,應依限定時間內開工,並於限定時間內竣工。詳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基本資料: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二選一)
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 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依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辦理)
3. 公會會員。
其他:附加說明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他:其 他
:履約保證金 : 契約金額之10%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
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7.履約期限:
1.待命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以先到達者為準)之時起,就指定機具及人員,依下列時限及區域,至機關指定地點待命。
□1小時內,區域為: 。
□2小時內,區域為: 。
□3小時內,區域為: 。
□4小時內,區域為: 。
2.搶險、搶修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起,就下列規定事項及時限,或機關通知之期限竣工。
■道路坍方
■坍方數量未達1000立方公尺者,於 4 小時內恢復單線通車(未載明者為4小時), 2 日內全線通車(未載明者為2日)。
■坍方數量1000立方公尺至未達2000立方公尺者, 8 小時內單線通車(未載明者為8小時), 3 日內全線通車(未載明者為3日)。
■坍方數量達2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每增加1000立方公尺,單線通車時間增加 4 小時(未載明者為4小時),全線通車增加_2_天(未載明者為2日)。
■其他:經機關通知緊急派工,應於4小時內依契約工項,完成災害地點安全處置(如:安全防護設施、人車攔阻設施、安全警示設施等設置)。
□便橋搭設,完成時間及內容 。
□消波塊吊放,完成時間及內容 。
□河道或溝渠清疏,完成時間及內容 。
□招牌、樹立式廣告、路樹及其他有立即拆卸移除必要之危險懸掛物,完成時間及內容 。
■其他:經機關通知派工,應依限定時間內開工,並於限定時間內竣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