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111-1 已決標公告

玉里鎮洛合谷文健站周邊道路及擋土牆0918震災復建工程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決標日:112/02/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昇順土木包工業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36,000
原始預算
$ 789,705
底價金額
$ 780,000
決標折數
94.3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代碼 3.76.55.5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建設課承辦人彭詩茵、行政室採購人員:梁蕙蘭
聯絡電話 (03) 8883166 #237、209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76.55.53
單位名稱 行政室
機關地址 981 花蓮縣 玉里鎮 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聯絡人 建設課承辦人彭詩茵、行政室採購人員:梁蕙蘭
聯絡電話 (03) 8883166 #237、209
傳真號碼 (03) 8886687
電子郵件信箱 daulian0101@hlyl.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2/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16 09:00
開標時間 112/02/16 10:00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3萬9,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7日內開工,並於7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料: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二選一)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依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辦理) 3.公會會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履約保證金 : 契約金額之10%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 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履約保證金 : 契約金額之10%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 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其他 履約保證金 : 契約金額之10%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 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返回 ::: ::: 免費系統客服電話:0800-080-512 工程會電話:(02)87897500 政府電子採購網 版權所有 © 2021 系統客服傳真:02-33229691 工程會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歡迎本區第 384103493 位訪客(至098/12/31累計76003935人次) 緊急聯絡電話:(07)2280795 傳真:(02)87897554 聯絡我們 著作權聲明 無障礙聲明 安全保護聲明 個人隱私聲明 停機紀錄 支援瀏覽器版本為Edge,及Firefox及Chrome瀏覽器解析度1280 X 960 台灣時間為3點32分
截標時間 112/02/16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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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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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76.55.53
單位名稱
行政室
機關地址
981 花蓮縣 玉里鎮 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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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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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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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2/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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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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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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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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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3萬9,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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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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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花蓮縣玉里鎮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7日內開工,並於7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料: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二選一)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依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辦理) 3.公會會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履約保證金 : 契約金額之10%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 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分述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 (1)營造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應檢附: (1)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履約保證金 : 契約金額之10%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 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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