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建設課承辦人:張振揚、行政室採購人員: 梁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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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daulian0101@hly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具有工程規劃設計之工程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具有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本工程執業技師需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或建築工程等相關技師其中一項)。
附加說明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設立之證明等資料(技師事務所以執業執照代之)。
(二)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四)切結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六)電子領標廠商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參加當年度各該項職業公會會員證書。
(八)其他:詳如公告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及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系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系事前揭露表。
(九)本案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採序位法辦理評選,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其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7.評選時間於開標後另行通知。
8.1110218上傳工作小組名單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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