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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 本所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係屬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本國建築師證書,經合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二) 領有本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經合法公司登記,執業技師科目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並與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之設計人、監造人共同投標者。
(三) 領有本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證書,經合法登記執業之技師事務所,並與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之設計人、監造人共同投標者。
(四) 組織人員應有建築師。
其他:附加說明
(⼀)本採購屬公告⾦額以上未達查核⾦額之技術服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及計費辦法」辦理招標作業,並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議價(約)⽅式辦理。
(⼆)投標廠商應充分瞭解本採購需求計畫及契約規定、⼯作範圍與內容,訂定本採購案⼯作項⽬之執⾏⽅式與作業進度,並依「採購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規定」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應包括評選項⽬之各項內容,並依評選項⽬之順序撰擬編排;投標廠商應由計畫主持⼈或共(協)同主持⼈親⾃與會,並就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提出簡報,簡報內容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三)本採購如無廠商參標或無任何1家通過資格審查或服務建議書評選者,以流標或廢標處理,以及經本次公告招標⽽廢標或流標經本所檢討原訂規定並無不當者,本所得續⾏公開招標。
(四)採購電⼦領標之電⼦憑據書⾯明細應⼀併裝入證件封套內投遞,以利本所查驗。
(五)廠商得標後須依契約性質⾄稅務局開立印花稅⼤額憑證繳款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