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上限10人,金額9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本所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1樓收發櫃台)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係屬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以下條件均應符合
1.經公司登記合格之旅行業(J902011)。
2.領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旅行業執照。
3.加入旅行業同業公會。
(二)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本: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以下兩者均應檢附):
(1)經濟部或各直轄市政府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旅行業執照。
附加說明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3〉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領〕俾利本所查驗。
〈4〉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文件資料者,應予廢標(不合格標)。
〈5〉「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作成紀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上開招標文件規定,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
〈6〉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則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7〉合約書由得標廠商負責製作7份。
〈8〉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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