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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至標餘款上限,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核定後次日起20日曆天完成送達指定地點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立案登記及設立之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與標案有關(營業項目代碼為「C701010(印刷業)、C702010(製版業)、C703010(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J303010(雜誌(期刊)出版業)、J304010(圖書出版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Z10010(排版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公司或行號)。
2.應徵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未能提送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得以前一期替代。(非營業事業機構者請附免稅證明)。
3.本案未達公告金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規定,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價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較或議價。
4.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本次招標及投標廠商若未達3家,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辦理。
2〉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3〉 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領〕俾利本所查驗。
4〉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文件資料者,應予廢標。
5〉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開標時未到場之廠商將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
6〉 合約書由得標廠商負責製作6份。
7〉 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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