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angebook64@yaho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立案登記及設立之廠商。
2.具有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且營業項目應含傢俱及書架等相關項目。
3.本案未達公告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投標廠商為原住民者,應附具原住民證明文件。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4.本次招標及投標廠商若未達3家,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告事項如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3.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領
俾利本所查驗。
4.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文件資料者,應予廢標。
5.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底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開標時未到場之廠商將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
6.合約書由得標廠商負責製作。
7.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