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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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國內電機技師事務所、環工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需聘有環工或電機技師),技術顧問機構應領有行政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七章罰則及第101條至第103條之相關違法情形者)。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送。
附加說明
〈1〉 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3〉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參與本案投標者,應製作1式10份之服務建議書供評選並請準備10分鐘簡報,屆時到場簡報〈參與簡報不超過3人〉,詳細內容請見投標須知(相關投標文件不予退還)【簡報時間為107年12月14日下午3時】。
〈4〉 簡報順序同開標編號,投標時間最早者,開標編號列為1號,依序列推。
〈5〉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6〉 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領〕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7〉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文件資料者,應予廢標。
〈8〉 合約書由得標廠商負責製作。
〈9〉 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10〉 開標時間為107年11月22日上午09時3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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