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un0814@nt.hualie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間、內容、金額或數量上限如下:
(1)期間:116年3月31日前。
(2)內容:本案履約範圍。
(3)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200萬元整。
(4)辦理方式: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增購之權利。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明細及各項契約單價)及增購金額,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即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本縣土木包工業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 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押標金票據。
2.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3.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或相關會員證影本)
4.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 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1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6. 電子領標憑證。
附加說明
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
1. 證件封:依本須知第6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裝入。
2. 標單封:裝入標單。
標單如有塗改應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標單報價應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 外封套:裝入證件封及標單封。
其封面應標示廠商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的名稱,並加蓋廠商、負責人及統一發票印章。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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