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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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花蓮市公所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押標金票據。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
3.113年度公會會員證。
4.需備有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及無機性污泥)。
5.納稅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7.切結書1。
8.需備有2位缺氧作業主管證照。(需回訓證明)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者免附)。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紙本供審。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在10分鐘內至指定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聯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聯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
5.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
6.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7.本案依機關通知開工日期限5內開工,字開工之日期45日曆天完工。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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