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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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下擇一)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公司登記證,且營業項目含A及B。
■技師事務所:執業執照,且技師科別屬A及B。
A.土木或水利工程。
B.電機或機械工程。
1.1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若僅具有A或B資格者,須額外檢附:
■「投標廠商分包切結聲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技師執業執照,且技師
科別屬A及B。
A.土木或水利工程。
B.電機或機械工程。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
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
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
有者代之。若僅具有A
或B資格者,須額外檢
附「投標廠商分包切結
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其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2.本案須製作服務建議書,詳「需求表」及「評審須知」第3條規定。
3.本案評選會議,廠商須簡報及答詢,詳「評審須知」第4條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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