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8322141分機234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h56152@nt.hualien.gov.tw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3.76.55 花蓮縣政府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879,597元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07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07 10:0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439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1) 押標金。(2) 該業登記證影印本。(3) 110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或相關會員證影本)。(4) 廠商等級。(5)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廠商納稅證明:(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2)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注意: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其他:附加說明
1. 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紙本供審。
2.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3. 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
4.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5.本案第一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單,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6.本案屬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第一次招標應優先決標原住民廠商。為避免多次招標影響採購效率,本案第1次公告擬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7.刪除空白標單之間接工程費項目。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31T09:44:46+08:00
電子郵件信箱
h56152@nt.hualie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3.76.55 花蓮縣政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1) 押標金。(2) 該業登記證影印本。(3) 110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或相關會員證影本)。(4) 廠商等級。(5)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廠商納稅證明:(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2)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注意: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附加說明
1. 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紙本供審。 2.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3. 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 4.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5.本案第一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單,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6.本案屬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第一次招標應優先決標原住民廠商。為避免多次招標影響採購效率,本案第1次公告擬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7.刪除空白標單之間接工程費項目。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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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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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興路三角綠地公園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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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39-其他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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