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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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期間:108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
二、金額上限:新台幣400萬元整。
三、辦理方式: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增購之權利。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明細及各項契約單價)及增購金額,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即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營造業(含)以上之廠商。
2.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1)押標金(2)該業登記證影印本(3)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或相關會員證影本)(6)廠商等級(7)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影印本(非屬營造業類免填)(8)投標廠商聲明書(9)不調整物價聲明書及切結書1(1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11)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12)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廠商納稅證明:(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2)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附加說明
一、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廠商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2.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1)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輸入廠商代碼及密碼登入系統(尚未申請帳號廠商請先點選加入會員申請帳號密碼)(2)登入系統後,點選畫面左方政府採購→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二、招標文件付款方式: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 )查詢。
三、履約保證金額度: 決標價10%。
四、其他:
1.本案投標須檢附電子領標繳費憑證電子檔(副檔名為.tkn)之紙本。
2.【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發包金額上限訂約,契約為預估需求數量,執行時以當月實作數量結算。】
3.本案因須配合「報馬仔通報系統」,廠商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依系統通報案件進行改善,並配合上傳改善前、中、後照片,照片需標明日期以備查驗。
4.本案路面坑洞修補依以下程序嚴格執行,先行以固瀝青做臨時性修補,每週統一矩形切割再以破碎機打除配合人工運棄逐一鋪設,並請嚴格注意回填夯實及平整度。
5.維護範圍為南區:花蓮市中山路以南,不含中山路。
6.機關得視施工廠商執行情形(搶修機動性、報馬仔系統執行效率與路面修復民眾滿意度)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後續擴充之權利。
7.投標前請詳閱花蓮縣花蓮市公所「107暨108年度南區巷道、排水溝及人行道維護工程 (第二次開口契約)投標補充文件」,並於投標時檢附。
8.其他事項請參閱各項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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