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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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期間:106年12月31日以前。
2.金額上限:新台幣200萬元整。
3.辦理方式:本案預留200萬元整增購權利,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明細及各項契約單價)及增購金額,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即生效,於本案後續擴充額度內繼續執行至106年度結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委託設計監造案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需聘有開業建築師),應附具建築師開業登記證、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資格。
(二) 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應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證件封內,以利本所查驗。
(二)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並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電子招標文件領取綱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三)本採購開標資格審查: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資格審查地點為本所B1開標室。資格審查合格即通知參加評選簡報。
(四)本採購評選會議召開時間: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五)本案開口契約執行上限800萬元(含後續擴充),案件經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契約承攬,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即生效,於本案後續擴充額度內繼續執行至106年度結束。
(六)本案多屬補助機關補助案件,屬於補助機關補助款部份,需俟補助到位後再行付款,餘請詳細參閱各項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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