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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標廠商如履約情形優良,本場保留擴充原契約條件項目、數量及單價2年之權利(至118年2月24日),每1年度擴充金額以決標金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2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列有財產保險業(營業項目代碼H501021)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
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
將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
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低價等無法優先於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
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
第一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二、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
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
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
管機關核發有效(六個月)之證明文件和公函,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
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
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限
為6個月)
三、本案採公開報價,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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