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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契約期間為一年,自契約生效日起算。(一)自契約生效日起至第6個月屆滿止,為「原契約期間」。(二)自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止,為「後擴期間」,供本機關視業務需要擇期啟動。
二、後擴期間之啟動及實際期間:1.本機關得於後擴期間內,視實際需要,以書面通知方式啟動全部或一部之後擴,執行起迄日,以本機關通知內容為準。2.廠商於後擴期間內,應依本機關書面通知之內容及本契約約定之條件配合辦理,不得無故拒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供機關作為履約損害之賠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財、社團法人、公私立學校。
(2)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廠商不得以本局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取得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或提供具備前述資格之協力廠商合作意向書或相關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變更公告招標文件為「招標規範」、「勞務採購契約」及「契約三用文件」,原履約時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更正履約時間勞務採購契約依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6月30日,因本次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網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擊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
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
時通知減價。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
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
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
明文件)。
六、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
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目
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研究機
關或國內學校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金融機構無退票紀錄證明。
七、本案已納編115年度預算,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除或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