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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額或數量:擴充⾦額⾃決標日起⾄113年12⽉31⽇⽌,擴充⾦額及採購⾦額之標餘款作為後續擴充⾦額及數量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
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施⾏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領標憑據書⾯明細紙本⼜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為放棄。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四、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五、廠商登記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
本。廠商得⾃經濟部網
站:hrrp://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Bar/querylnit.do商⼯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 使⽤,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另本案納編114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擬以保留決標方式先行辦理,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