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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招標公告所列之投標標價清單採購項目及預算金額(新臺幣110萬元)辦理採購,在總採購金額新臺幣180萬元額度內,保留向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70萬元)。增購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單價不予調整。後續增購期間自111年8月3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或增購結算金額已達本案後續擴充金額止。本機關保有決定後續增購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民權路123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 基本資格: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以下類型之一:F105家具及裝設品批發業、F205「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2)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登記證、執業執照、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有關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查詢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 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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