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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原有採購依原契約價格之後續擴充需求,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擴充金額及採購數量以本採購案預算新臺幣70萬元整之標餘款為後續擴充金額及數量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民權路12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交通部核發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
2.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設立證明。
3.廠商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6.最近1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買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方式: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即改為限制性招標。2.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11條所稱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本次活動履約地點為高雄市,故免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以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較或議價。
二、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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