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4花蓮縣壽豐鄉池南村池南路一段27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4花蓮縣壽豐鄉池南村池南路一段2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4花蓮縣壽豐鄉池南村池南路一段2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0日內開工,並自開工日起120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2.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切結書1、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本案採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應將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一併裝入證件封套內投遞,俾本所查驗。
3.本案採公開招標,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進入標場之投標人數限2人(限公司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5.投標廠商標價超過本案公告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7.廠商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參加開標、減價、比減價格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廠商與負責人印鑑,委託代理授權書無須填寫出示。(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請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廠商與負責人印鑑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出示委託代理授權書。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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