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31210901 已決標公告

美崙溪畔日式宿舍群建築修復暨環境美化工程

花蓮縣文化局 決標日:109/07/1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順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5,901,272
原始預算
$ 146,715,553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9.4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5.28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文化資產科 李至文
聯絡電話 (03)8227121#312
機關代碼 3.76.55.28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聯絡人 文化資產科 李至文
聯絡電話 (03)8227121#312
傳真號碼 (03)8237862
電子郵件信箱 li0705@mail.hcc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0,356,624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30元
文件代收費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08 17:00
開標時間 109/06/09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萬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詳見本案投標須知65、67點。 ※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67點第二點第四條C項:由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可由不同之二人擔任) 修正為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A-C全部 A.工程實績表(表1)。 B.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書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5)全部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5)。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D.依據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示,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表7):依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註: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67點第二點第四條C項:由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可由不同之二人擔任) 修正為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0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5.2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文化資產科 李至文
聯絡電話
(03)8227121#312
機關代碼
3.76.55.28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聯絡人
文化資產科 李至文
聯絡電話
(03)8227121#312
傳真號碼
(03)8237862
電子郵件信箱
li0705@mail.hcc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0,356,624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30元
文件代收費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08 17:00
開標時間
109/06/09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萬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詳見本案投標須知65、67點。 ※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67點第二點第四條C項:由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可由不同之二人擔任) 修正為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A-C全部
A.工程實績表(表1)。 B.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書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5)全部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5)。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D.依據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示,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表7):依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註: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67點第二點第四條C項:由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可由不同之二人擔任) 修正為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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