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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0,356,624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詳見本案投標須知65、67點。
※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67點第二點第四條C項:由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可由不同之二人擔任)
修正為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A-C全部
A.工程實績表(表1)。
B.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書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5)全部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5)。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D.依據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示,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表7):依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註: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第67點第二點第四條C項:由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可由不同之二人擔任)
修正為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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