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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花蓮縣文化局演藝堂)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提供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等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經費屬未達公告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擬採最有利標精神,並依據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及第5條之1規定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得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辦理議價或比價;並依該招標辦法規定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
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擬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
二、本案擬採第1次公告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第1階段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並得决標予非原住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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