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U1140000510 已決標公告

114年花蓮縣文化局演藝堂燈光音響委外服務採購案

花蓮縣文化局 決標日:114/02/1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錦澔燈光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50,000
原始預算
$ 650,000
底價金額
$ 65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5.28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表演藝術科
聯絡電話 (03)8227121#139
機關代碼 3.76.55.28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聯絡人 表演藝術科
聯絡電話 (03)8227121#139
傳真號碼 (03)8237175
電子郵件信箱 chuang0115@mail.hcc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65萬元整,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付款,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2/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2/13 17:00
開標時間 114/02/14 11:00
開標地點 花蓮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位於原住民地區,爰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故本案第1次開標後以符合原住民資格投標廠商先行辦理第一次開標作業,若無符合機關需求,議價未成或無原住民廠商投標,則繼續辦理第二次非原住民廠商開標作業,若本案第2次開標則無原住民優先之適用。 2.第一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3.基本資格: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廠商有原住民資格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2)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需具有特定營業項目(如燈光、音響及電子產業相關類別)或其他經機關認證足以具有與履約標的相關者。 4.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所得稅申報收執聯等,無法提出最近1期證明時,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替。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明或免用統一發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2/1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5.2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表演藝術科
聯絡電話
(03)8227121#139
機關代碼
3.76.55.28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聯絡人
表演藝術科
聯絡電話
(03)8227121#139
傳真號碼
(03)8237175
電子郵件信箱
chuang0115@mail.hcc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65萬元整,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付款,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2/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2/13 17:00
開標時間
114/02/14 11:00
開標地點
花蓮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位於原住民地區,爰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故本案第1次開標後以符合原住民資格投標廠商先行辦理第一次開標作業,若無符合機關需求,議價未成或無原住民廠商投標,則繼續辦理第二次非原住民廠商開標作業,若本案第2次開標則無原住民優先之適用。 2.第一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3.基本資格: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廠商有原住民資格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2)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需具有特定營業項目(如燈光、音響及電子產業相關類別)或其他經機關認證足以具有與履約標的相關者。 4.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所得稅申報收執聯等,無法提出最近1期證明時,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替。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明或免用統一發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2/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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