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uang0115@mail.hcc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65萬元整,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付款,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位於原住民地區,爰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故本案第1次開標後以符合原住民資格投標廠商先行辦理第一次開標作業,若無符合機關需求,議價未成或無原住民廠商投標,則繼續辦理第二次非原住民廠商開標作業,若本案第2次開標則無原住民優先之適用。
2.第一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3.基本資格: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廠商有原住民資格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2)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需具有特定營業項目(如燈光、音響及電子產業相關類別)或其他經機關認證足以具有與履約標的相關者。
4.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所得稅申報收執聯等,無法提出最近1期證明時,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替。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明或免用統一發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