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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為本案決標日起1年內、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其計畫經費由花蓮縣0206地震災害捐款及監督委員會補助「花蓮縣文化局復興街55號災修補強整建工程計畫案」,項目為花蓮市復興街55號室內外建築整修、設備建置及其他經設計討論後機關決定所需辦理事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此建築物辦理整建修繕作業完成,並使建築達安全標準後,可供本縣青年、民眾及推廣花蓮藝文,創造安全優質的文化設施環境;並由此串聯本局檢察長宿舍、美崙溪日式宿舍群、中廣花蓮電台及鐵道1、2館,成為花蓮市中心之藝文展演及文創推廣之重要基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共同投標):
(一)「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其一。
(二)開業建築師。
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如需現場實勘,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上午8時至下午5時)事先來電洽花蓮縣文化局行政暨文化設施科余家豪(03-8227121分機192)協助。
二、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本案不適用物價調整依本案契約執行。
其他: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本案為評分及格最低標,相關審查方式及服務建議書撰寫方式詳如投標須知所示。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減比價)派員出席。
5.未依上開條文規定派員出席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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