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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為本案決標日起1年內、擴充金額為新臺幣4,400萬元(後擴金額之計畫金額「花蓮太平洋臨港廊道美崙溪左岸歷史場域重現計畫」及縣府自籌款尚未核定,項目為美崙溪畔周邊古蹟歷史建築及環境景觀(地號為花蓮市民勤段1426、1426-4、1367-1、1367號)。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完成歷史建築修復及工區整體景觀規劃設計及施作,並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完成工作報告書及因應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施工廠商:(E10101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規劃設計廠商:開業建築師。
(3)景觀設計業:營業登記項目含有景觀設計項目。
(4)以上施工廠商、規劃設計廠商及景觀設計業共同投標(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
(5)有關投標廠商應附之資格文件,詳如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具有相關工作實績證明:
與本案相關類似工作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機關(構)出具之證明者、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契約書或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等)。
本工程開工時需具有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及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各1人或符合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同時具備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等雙證資格僅1人。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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