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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法人、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及團體組織(法人或團體請附理事長或負責人當選證明),應提出證明。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影本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公立學校檢附公函,法人或團體須附現任理事長或負責人當選證明。
(三)廠商納稅證明:公立學校免附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證明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企劃書1式8份。
(七)電子領標廠商附上該標案領標電子憑據。
(八)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應附實際執行完成,與招標標的相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文件(如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
(九)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復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本案第一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優先保留予原住民廠商,且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含)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得改採限制性招標,故合計1家(含)以上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資格審查,且將優先辦理資格審查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議價),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評審分數平均總分未達70分或議價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第2次(含)以上招標者,不限原住民身分資格。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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