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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文化局 ( 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6號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縣文化局 ( 97060 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6號 )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20條規定之勞務委任執行主持人資格者
二、證明文件:
(一)資格證明
1.屬建築師事務所者:
(1)建築師證書 (2)建築師開業證書 (3)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累積經驗證明
2.屬技師事務所者:
(1)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 (3)技師公會會員證 (4)累積經驗證明
3.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 (3)累積經驗證明
4.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列冊資格證明
(二)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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