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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二)與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三)本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大木作匠師、小木作匠師、銅瓦作匠師、日式瓦作匠師、日式泥作匠師),並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開標程序分(三)段,第一階段開標時僅進行證件封內之資格審查,第二階段針對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本局將依據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進行規格標審查後,第三階段就總平均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比減價並採最低標決標。
二、上述規格標價格標開標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本工程為古蹟修復工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且符合本投標須知第67點所述資格規定。
四、投標廠商應填寫工地負責人簡歷表、工地負責人同意參與切結書,並列出同意參與本案修復工作之具「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經歷(擔任修復之主要匠師)」之大木作、小木作、銅瓦作、日式瓦作、日式泥作匠師或修復團隊簡歷及其實績,收錄於服務建議書中以作為規格標審查之依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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