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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本局擁有A項採購項目於2年內後續擴充新臺幣28萬5,600元之額度,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契約單價辦理增購,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3樓行政科(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押標金額度
詳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31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至指定郵政信箱(花蓮國安郵局第419號信箱)或專人親送至本局行政科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A項應於決標翌日起70天內交貨、B項應於決標翌日起60天內交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
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
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
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
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
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
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應予
廢標。
五、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3條規定,擬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六、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
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
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
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
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
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投標需檢附產品型錄,並須注意以下事項:
1.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需檢附文件補充說明以供審標。
2.產品須能以圖片顯示確認。
3.符合本案招標規格相關部份請以色筆標示,外文者並附中文翻譯,以供本局
審查。
九、依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56點規定,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十、本案第2次招標公告僅就「B項山域GPS定位手錶10組」進行招標,評審時間將另行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33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