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48,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計新臺幣1億元,於本契約執行期間擴充辦理,支用於工程、設計及室內裝修等項目。
適用條款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隨著本縣青年安心住宅陸續交屋入住後,將有2,500名常駐居民遷入,但北埔村卻缺乏現代化設計之運動休閒活動空間,及可容納較多人數之災民收容中心。
因應本縣新城鄉現有北埔消防分隊、派出所廳舍及新城戶政事務所未來陸續達使到年限,其中北埔消防分隊已辦理耐震詳評應拆除重建或辦理補強;派出所、新城鄉戶政事務所雖暫未達使用年限,惟依「花蓮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74 條規定略以,建築改良物有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者,應依第 75 條規定辦理拆除報廢,且近年該地區公共服務設施老舊衍生周邊都市風貌老舊與該地區辦公停車空間不敷使用問題,為提升新城鄉警消能量及行政機關便利性,並打造新城鄉多樣活力風貌,特辦理新城鄉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興建計畫,以利規劃設計及工程順利執行。
合署辦公大樓規劃於原基地新建符合空間需求、耐震係數 I﹦1.5 進行耐震設計、節能兼具智慧綠建築、親民、藝術、具前瞻性與多功能之獨立辦公廳舍,於新建完成後,對於駐用人員執勤效率、生活品質、生活機能、廳舍老舊隱藏之危安因素等皆能有效改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本案為共同投標,投標廠商須為開業建築師及甲等綜合營造業,規定如下(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 開業建築師:
1. 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 開業建築師之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納稅證明。
(3) 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具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工程規模查核金額以上案件至少 1 件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或其他可證明文件。
(4) 廠商信用之證明。
(1) 切結書 1。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其它詳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二) 綜合營造業:
1. 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登記為甲等、營業項目代碼含有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2) 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技師或建築師之證書、會員證。
(3) 納稅證明。
(4) 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
a. 具承攬建築工程規模巨額以上案件 1 件以上。
b. 新建建築工程規模查核金額以上案件2 件以上。
c. 上述 2 項目符合其一,並提供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或其他可證明文件。
(5) 廠商信用之證明。
(1) 切結書 1、2。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承攬工程手冊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綜合營造業之財力證明: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統需書部分文字酌予如黃色部分,以免投標廠商誤解本局原意。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