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1090618R 已決標公告

花蓮縣消防局109年補助災害防救團體頭燈、繩索、鉤環、救生衣及防水裝備背包

花蓮縣消防局 決標日:109/07/3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法妍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28,000
原始預算
$ 365,000
底價金額
$ 328,116
決標折數
99.9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代碼 3.76.55.2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3 - 其他通用機具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潘宥亦(採購).吳展誼(規格)
聯絡電話 (03) 8462119 #3206.4707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76.55.20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中央路3段842號
聯絡人 潘宥亦(採購).吳展誼(規格)
聯絡電話 (03) 8462119 #3206.4707
傳真號碼 (03) 8574613
電子郵件信箱 hnfa1206@gmail.com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9/07/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7/17 08:30
開標時間 109/07/17 14:30
開標地點 花蓮縣消防局50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萬8,25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9/3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花蓮國安郵局第419號信箱或專人親送至花蓮縣消防局行政科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40個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時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企劃書1式10份。 (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四)企劃書內需檢附價格分析表、檢附產品(含其他配件)型錄(正本或影本)須標示廠牌、型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須檢附補充說明,且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全部產品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中文翻譯註記,以供審核。 (五)投標廠商需出具投標保證書,保證本案各項裝備皆由原廠統籌購買供應或製造,不得由投標廠商自行組裝,並承擔所有產品使用安全及性能上之責任。 (六)為確保品質,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產品,參加投標之廠商須出具保證書,保證非大陸地區生產,保證書須蓋公司大小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擬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2.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七、評審時一併投遞所投標之樣品各乙份(包含頭燈1個、勾環1個、9mm繩索1綑、防水裝備背包1個、救生衣1件均為實品不得以型錄代替),或最遲於開標前攜帶所有投標之樣品各乙份至現場,並裝箱密封妥適,以供本局工作小組進行初審及評審小組委員會進行評審(若未附樣品,因無法供本局合理有效初審及評審,將於評審時酌予扣分),倘為得標廠商,須將該產品留置本局封存,並由本局暫代為保管,俾供交貨驗收核對,其餘廠商產品俟決標後歸還。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擬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2.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七、評審時一併投遞所投標之樣品各乙份(包含頭燈1個、勾環1個、9mm繩索1綑、防水裝備背包1個、救生衣1件均為實品不得以型錄代替),或最遲於開標前攜帶所有投標之樣品各乙份至現場,並裝箱密封妥適,以供本局工作小組進行初審及評審小組委員會進行評審(若未附樣品,因無法供本局合理有效初審及評審,將於評審時酌予扣分),倘為得標廠商,須將該產品留置本局封存,並由本局暫代為保管,俾供交貨驗收核對,其餘廠商產品俟決標後歸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9/07/17 08: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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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中央路3段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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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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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9/07/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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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109/07/17 14:30
開標地點
花蓮縣消防局50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萬8,25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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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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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40個日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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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時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企劃書1式10份。 (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四)企劃書內需檢附價格分析表、檢附產品(含其他配件)型錄(正本或影本)須標示廠牌、型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須檢附補充說明,且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全部產品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中文翻譯註記,以供審核。 (五)投標廠商需出具投標保證書,保證本案各項裝備皆由原廠統籌購買供應或製造,不得由投標廠商自行組裝,並承擔所有產品使用安全及性能上之責任。 (六)為確保品質,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產品,參加投標之廠商須出具保證書,保證非大陸地區生產,保證書須蓋公司大小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擬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2.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七、評審時一併投遞所投標之樣品各乙份(包含頭燈1個、勾環1個、9mm繩索1綑、防水裝備背包1個、救生衣1件均為實品不得以型錄代替),或最遲於開標前攜帶所有投標之樣品各乙份至現場,並裝箱密封妥適,以供本局工作小組進行初審及評審小組委員會進行評審(若未附樣品,因無法供本局合理有效初審及評審,將於評審時酌予扣分),倘為得標廠商,須將該產品留置本局封存,並由本局暫代為保管,俾供交貨驗收核對,其餘廠商產品俟決標後歸還。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擬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2.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七、評審時一併投遞所投標之樣品各乙份(包含頭燈1個、勾環1個、9mm繩索1綑、防水裝備背包1個、救生衣1件均為實品不得以型錄代替),或最遲於開標前攜帶所有投標之樣品各乙份至現場,並裝箱密封妥適,以供本局工作小組進行初審及評審小組委員會進行評審(若未附樣品,因無法供本局合理有效初審及評審,將於評審時酌予扣分),倘為得標廠商,須將該產品留置本局封存,並由本局暫代為保管,俾供交貨驗收核對,其餘廠商產品俟決標後歸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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