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810200@nt.hnf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0,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訓練基地現址將依需求興建三棟建築以宣導消防教育、增進搜救技能外,所建設各項訓練設施,不僅能樹立消防員專業形象,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亦得以保障。新廳舍將同時滿足教育、管理、訓練之需求,成為具指標性的消防特種搜救隊訓練基地。
二、基地內建物因無使用執照,屬違建自拆,統包商應依花蓮縣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規定,於拆除地上物或基地擋土開挖前應向鑑定機構申請建築基地及鄰房現況調查鑑定。
三、本基地北側台193縣道地勢較高,南側較低,高差近12M,原則採土方內運平衡不外運方式,承包商應配合限建高度,依本需求書內容設計整地高程及全區排水設施,如有土方外運情形,已含於合約總價不予以加價。
四、部分就有廳舍整修、水電管線修復、樹木移植及整體基地排水檢討。
五、基地內道路設置,全區綠美化等景觀工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資格之下列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4家,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具足下列第(a)至第(d)小目規定資格之各業種廠商者,必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另尋不足業種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a) 甲等綜合營造業。
(b)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c) 甲級電器承裝業。
(d) 開業建築師。
(二)單獨投標:本採購亦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上開第(b)至第(d)小目規定資格之其他不足業種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三)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