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CY11502 已決標公告

花蓮縣警察局115年度警光會館床枕清潔採購案

花蓮縣警察局 決標日:114/11/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加新企業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62,160
原始預算
$ 600,000
底價金額
$ 569,990
決標折數
98.6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
機關代碼 3.76.55.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游清潭
聯絡電話 (03)8349433
機關代碼 3.76.55.2
單位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聯絡人 游清潭
聯絡電話 (03)8349433
傳真號碼 (03)8238097
電子郵件信箱 ching-tan@mail2.hlp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後續擴充增購金額及決標金額合計以不逾預算金額為上限,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24 17:00
開標時間 114/11/25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花蓮縣警察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床枕清洗案,若廠商無法履約,會館將無法營運,將有損機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本案若於115年1月1日後決標,則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法令設立之公司:與本案標的有關(如 JA03010-洗衣業)之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證明文件(僅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第一次招標)。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應予廢標。 四、本案招標機關所在地為原住民地區,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辦理,為免因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至少1家具原住民資格)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流標,造成耗時且無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 招標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為之: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五、投標廠商如具備原住民廠商資格,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非獨資: (1)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主管機關開立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月) (2)自經濟部商業司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List /queryList.do列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六、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七、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八、本案已納編本局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11/2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
機關代碼 3.76.55.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游清潭
聯絡電話
(03)8349433
機關代碼
3.76.55.2
單位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聯絡人
游清潭
聯絡電話
(03)8349433
傳真號碼
(03)8238097
電子郵件信箱
ching-tan@mail2.hlpb.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後續擴充增購金額及決標金額合計以不逾預算金額為上限,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24 17:00
開標時間
114/11/25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花蓮縣警察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床枕清洗案,若廠商無法履約,會館將無法營運,將有損機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本案若於115年1月1日後決標,則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法令設立之公司:與本案標的有關(如 JA03010-洗衣業)之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證明文件(僅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第一次招標)。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應予廢標。 四、本案招標機關所在地為原住民地區,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辦理,為免因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至少1家具原住民資格)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流標,造成耗時且無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 招標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為之: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五、投標廠商如具備原住民廠商資格,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非獨資: (1)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主管機關開立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月) (2)自經濟部商業司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List /queryList.do列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六、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七、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八、本案已納編本局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11/24 17: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