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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花蓮縣警察局第三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1⽉1⽇起⾄115年10⽉31⽇⽌(本案若於115年1⽉1⽇後決標,則履約期限為決標⽇起⾄115年10⽉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領標憑據書⾯明細紙本,⼜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應予廢標。
四、本案招標機關所在地為原住⺠地區,須依原住⺠族⼯作權保障法規定辦理,為免因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少1家具原住⺠資格)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流標,造成耗時且無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或其授權⼈員核准,改採限制性 招標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報價或企劃書⽅式者,得採下列⽅式為之: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及非原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五、投標廠商如具備原住⺠廠商資格,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獨資:檢附負責⼈原住⺠⾝分之⼾籍謄本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非獨資: (1)請檢附負責⼈原住⺠⾝分之⼾籍謄本、主管機關開立之『原住⺠機構、法⼈或團體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 (2)⾃經濟部商業司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List /queryList.do列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六、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七、電⼦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採購網⾸⾴,點選畫⾯中「常⽤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程序操作。
八、本案已納編本局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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