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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花蓮縣警察局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案件性質考量建議收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花蓮縣警察局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有能力承攬本案投標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二)需領有合法旅行社(甲種以上)公司執照、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本項資格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檢附之證明文件所登載營業項目須與本採購案相關之行業,投標廠商得自行下載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檢附(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三)需具備「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證明。
(四)廠商最近一期納稅之證明。
(五)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辦理,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優勝廠商取得議價權,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含子項)、評審標準,請參閱本採購案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二)服務建議書請參考本採購案投標廠商評選須知及服務項目規範所載格式撰寫。
(三)本案每人團費採固定費用給付,廠商仍應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費用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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