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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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2.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3.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4.技術顧問機構:(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 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 開業證照影印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加蓋公司大小章)。
(六)規劃、設計、監造投標切結書(即切結書1、2;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七)投標廠商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加蓋公司大小章)
(八)授權委託書(檢附與否請參閱注意事項)
(九)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十)議價單(請依說明填標價費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十一)其他:服務建議書7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四、本機關招標文件,廠商領標後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本案於上述時間在本局開標室辦理開標〈資格審查〉,公開評審將俟開標結果,另行通知參標廠商。六、本機關標的為原住民地區,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辦理,為免因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至少1家具原住民資格)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流標,造成耗時且無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另依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者,採下列方式為之: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未進入本局核定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七、本工程總預算金額暫訂為新臺幣698萬6,000元整(含工程及相關管理費用),如115年預算審議未通過,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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